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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之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十七

来源:233网校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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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08:00左右,在某市造船厂船坞工地,由某公司、某中心等单位承担安装600 t起重量、跨度为170 m的巨型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1.起重机吊装过程

  事故前3个月,该工程公司施工人员进入造船厂开始进行龙门起重机结构吊装工程,2个月后,完成了刚性腿整体吊装竖立工作。

  事故前12日,该中心进行主梁预提升,通过60%―100%负荷分步加载测试后,确认主梁质量良好,塔架应力小于允许应力。

  事故前4日,该中心将主梁提程式离开地面,然后分阶段逐步提升,至事故前一日19:00,主梁被提升至47. 6 m高度。因此时主梁上小车与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相碰,阻碍了提升。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考虑天色已晚,决定停止作业,并给起重班长留下局面工作安排,明确事故当日早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为该中心08:00正式提升主梁做好准备。

  2.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日07:00,公司施工人员按现场指挥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江河一侧)和江侧(靠近江河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 mm),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并已被推出上小车机房顶棚。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07:55,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死亡人员中,公司4人,中心9人(其中有副教授1人,博士后2人,在职博士1人),造船厂23人。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l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 0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现场勘查、查阅有关各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收集有关物证和陈述笔录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作了认真的排查和分析。在逐一排除了自制塔架首先失稳、支承刚性腿的轨道基础沉陷移位、刚性腿结构本体失稳破坏、刚性腿缆风绳超载断裂或地锚拔起、荷载状态下的提升承重装置突然破坏断裂及不可抗力(地震、飓风等)的影响等可能引起事故的多种其他原因后,重点对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有关专家对吊装主梁过程中刚性腿处的力学机理分析及受力计算,提出了《市某特大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

  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局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由该公司编制,其上级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造船厂600 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 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 m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商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10日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事故当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造船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事故发生前1个多月,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投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综上所述,此起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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