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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速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7-09-21 09:35:00

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于10月28日、29日开考,目前已进入紧张冲刺阶段,本文为考生们整理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点速记归纳。考前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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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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