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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第四章考点总结01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5日   【分享233网校 • 共建233网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理论
  ①刑事犯罪
  犯罪
  犯罪的特征
  刑罚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②安全生产犯罪
  执行主体:法定的司法机关(公检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将刑法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将刑法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刑法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P101)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五)量刑情节的规定(P102)

来源:233网校-安全工程师考试  责编:lyz  评论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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