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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注安师条款的分析

来源:小崔说安全 2019-02-27 08:58:00

最近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在网络上和微信上广泛传播,做为安全人最关注的当然还是与自己切实利益相关的条款,其中有的直呼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春天来了,理由是第九十四条中将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做为罚款5万元以下的依据。今天通过先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草案送审稿修订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情况似乎不是那么乐观,主要原因如下:

一、现行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拟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规定

将第九十四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笫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具体修订后如下: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分析:

1、从拟修订的安法第九十四条来看,将原来的可以处罚变为了处罚,这说明国家层面开始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不给整改的期限和机会了。

2、第一款增加的“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假如没有“或者”两字可能企业真正的会有所顾忌了,但是或者的表述,企业可以松一口气了,法律没有明确说必须配备,因此个人认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和待遇提升问题实际上没有过多的涉及。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危化品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中的用语应、鼓励都不是强制性的,此次安全法修订没有修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感觉是一个遗憾。

4、不论法律怎么改,不管别人怎么说,还是要做好自己,坚定信心,相信在环保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安全这个兄弟(安全环保不分家)也会越来越受重视。安全人自己要努力,要正气,才能让别人尊重我们。

来源:今日头条小崔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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