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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24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矿山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设置,应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没和尘毒等灾害。
  第十九条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阶段间若无人行通路,则应设有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作人行通路。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梯子下端邻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立安全护栏。
  第二十条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一、从露天矿(或车间)上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主要作业地点,路程超过3000米;
  二、深凹露天的垂直深度大于100米;
  三、山坡露天的垂直高差超过150米。
  第二十一条 自卸矿车或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靠近铁路修建建筑物、构建物,跨越铁路或横穿路基、桥涵架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或临时在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露天矿内有坠入危险的钻孔、废弃的井巷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置栅栏,并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必须切实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设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残(盲)炮,采场或废石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在危险区作业,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雨、暴风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暂停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 人员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的高空或在30度以上的阶段坡面上作业时,必须采取配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立护设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
  第二十七条 采掘、运输、排土和其它设备上的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它机械设备和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时,设备的转动部分禁止人员检修、注油和清扫;
  二、设备作业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危及人身安全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过;
  三、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第二十九条 检修设备一般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安全停止运转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第三十条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告的操作的场所,应保证通告安全,保持清洁。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要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第三十一条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等(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公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三十三条 采掘设备从电力传输网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千伏以下,不得小于1.0米;
  二、1-10千伏,不得小于1.5米;
  三、大于10千伏,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四条 露天采矿场必须有安全牢靠的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设计中规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禁止利用采掘设备及其他掩体代替避炮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与道路路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报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七条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井造成水害矿井开采,也不得破坏邻近露天矿的防水治水工程。
  第三十八条 井巷工程和露天矿的电耙运输及斜坡钢绳运输,执行《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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