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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呼吁尽快出台《新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

来源:中国化工报 2014年12月15日
  新《安全生产法》自12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半个月。连日来,来自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危化品企业的声音显示,因与新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未修订或出台,基层监管工作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诸多不便。为此相关人士呼吁,应尽快出台新安法配套法规或规章,以确保新安法得到有效实施。

  危化项目评审欠缺可操作性

  福建省安监局监管三处调研员曹颖上周末反映,新法已于12月1日起实施,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尚未修订,有关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是否仍可遵照执行,若不执行,其“三同时”工作该如何进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无法把握。

  曹颖详细解释道:“比如,新《安全生产法》将老法的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安全评价报告是否需要进行评审,在哪个阶段评审,由谁组织评审并没有具体说明。如果安全设施‘三同时’环节中的安全条件审查取消,直接进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那么建设单位该提交哪些材料,是否按现行规定由安监部门组织审查,专篇的编写是否仍执行现行导则等,这些都需要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还有,新《安全生产法》将老法的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那么安监部门的‘监督核查’应如何实施?上述安全‘三同时’的文书应如何调整?新建项目发放安全许可证时,原采用验收文书直接发证,新法实施后是否应组织专家深入建设项目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核查?如何核查?等等问题都需要配套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曹颖表示。

   验收主体变更致双方尴尬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原由安监部门监督核查,现已改为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新法实施之后双方均陷入尴尬。

  一位县级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谈道:“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这项工作,新法规定由企业组织、安监部门监督核查,那么安监部门如果再组织验收,则属于违法行为;但危化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又没有废止,如果不组织验收,一旦出事又将面临被追究不作为或失职的责任,做或不做都不行,处于两难的境地。”

  福建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洪同样对新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如何操作表示疑问。

  马洪说:“过去涉及危化品的建设项目验收都是由安监部门组织的,现在新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从表面上看,好像竣工验收更容易了,但仔细一想:验收在企业、责任也在企业,企业必须对验收结果负责,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本质安全’。减轻了安监部门的监管负担,这一点从意愿上看是好的,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大部分企业没有验收工作经验,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怎么组织验收?邀请哪些专家?现场看什么、检查什么?怎么才算合格?验收合格谁来签字?验收结论是什么样的?有没有统一的格式或标准等等,企业心里都没底。”

  他希望安监部门尽快出台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实施细则或指南一类的规定,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

  新监管者令企业喜忧参半

  马洪接着提出:“新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条款让企业既欢迎又担忧。”

  据了解,过去到企业检查的通常都是安监部门人员。新法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权,更多部门、更多单位加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大家庭,齐抓共管。

  危化品企业一方面表示诚恳欢迎,但是另一方面,他们随之而来则担忧:执法主体的延伸、多头管理、检查频次的增加,会不会造成企业疲于应付?并且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们作为监督检查的执法者,是否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具不具有专业性,提出的整改问题符不符合的生产现场实际?这些都值得商榷。

  一句话,就是在监督检查权的真正落实上存在困难。不少危化企业负责人希望安监部门对此也能出台相应的政策,如怎么指导帮扶企业、怎么强化专业培训、怎么邀请专家参与开展联合检查等等。他们期待尽快出台新安法的配套法规规章,从方方面面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实实在在地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配套法规尚在讨论研究中

  据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法规标准部主任苏峥介绍,新法颁布实施前,国家安监总局就已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修订,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安监总局内部的多个司局,修订草案起草后还要多次讨论研究、多方征求意见、修改、报审等,程序多,情况复杂,因此至今尚未出台,这给新法实施确实带来了困难。

  苏峥表示,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将积极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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