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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银行管理》重点:信托法

来源:233网校 2016-05-10 10:16:00

  信托法

  (一)基本内容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关系,其范围涵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二)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考试用书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

  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

  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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