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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难点点拨9.2章

来源:233网校 2016-10-12 00:00:00

第二节 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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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约束是指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银行监管透明度,从而有效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促进提高银行业整体经营水平,实现持续、稳健发展。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尽管市场约束作为第三支柱成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但其实际上是将强化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其作用和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一、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一)市场约束机制和各参与方的作用
  1.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经营管理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以对银行业务及内在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奖励有效管理风险、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惩戒风险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银行等方式,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金融业务日益复杂,很多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方法、体系来计量和评价各种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率等,这些特定的方法需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告诉市场参与者。
  市场约束机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得以实现,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中介机构管理约束、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有效的市场退出政策,以及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评估等。
  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在有效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依靠包括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使这些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在必要时采取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理行动,如卖出股票、转移存款等,达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的目的。
  2.市场约束参与方及其作用
  市场约束各参与方主要有:监管部门、存款人、债权人、中介机构和专业顾问团体、评级机构、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1)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市场约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实施惩戒,即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导其他市场参与者改进做法,强化监督。四是建立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约束机制最终发挥作用。
  (2)公众和存款人。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负债来源之一,公众和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表现在存款人可以进行选择,通过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转入其他银行,增加单家银行的竞争压力。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顾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
  (3)股东。银行的股东拥有银行经营的决策权、投票权、转让股份等权利。股东通过行使权利给银行经营者施加经营压力,有利于银行改善治理,实现对银行的市场约束。
  (4)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对于银行风险的关注程度实际上介于存款人和股东之间。债券持有人的市场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债券的购买和赎回,对银行的资金调度施加压力,督促银行改善经营,控制风险。
  (5)评级机构。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银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资金安全的风险信息,引导公众选择与资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并起到市场监督的作用。此外,评级机构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协助,如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关于金融机构目前状况的参考。
  (6)其他组织机构。
  审计师:通过专业审计及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管机构的沟通实现对银行机构经营活动的约束。
  银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性行业原则,在稳健做法方面达成一致并公开发布,促使银行机构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
  员工:通过举报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实现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约束。
  (二)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内涵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银行信息披露主要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部分公司治理情况和部分风险管理隋况所构成。
  2.信息披露的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集团中适用资本协议的母公司名称;从会计并表和监管并表的角度说明集团内实体的不同关系;集团内资金或监管资本转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碍。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并表集团的资本中所包含的保险子公司的盈余资本的总额;并表子公司的总体资本缺口及这些子公司的名称;公司在保险实体的股份总额、股权比例。
  (2)关于资本结构。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介绍所有资本工具的特征及情况,特别要说明复杂或混合资本工具的情况。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一级资本总量,并单独披露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创新资本工具、其他资本工具、保险公司的盈余资本、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商誉及其他扣除项;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的总额;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扣除额。
  (3)关于资本充足率。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阐述对银行目前和未来业务以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IRB法下股权投资风险的资本
  要求;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总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
  (4)关于信用风险。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信用风险暴露的总额;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风险暴露的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整个资产组合按剩余合同期限进行分类;每个主要行业或交易对手的逾期及不良贷款的总额;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余额、计提额及当期冲销额。
  (5)关于市场风险。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说明哪些资产组合使用标准法;说明采用标准法的组合具体使用的方法。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利率风险;股权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6)关于操作风险。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银行认为合格的操作风险资本评估方法。
  补充信息披露包括:简述银行采用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以及计量方法中考虑的相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7)关于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测量的频度。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根据银行管理层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方法,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按相关币种信息披露收益或经济值(或管理层使用的其他指标)的增加(减少)情况。
  (三)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管理
  中国银监会于2002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董事会、行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需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信息披露法律、规章得到贯彻执行;二是按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逐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息披露指引”,尤其要注重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二、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是在市场经济深化进程中逐步壮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其基本特点是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商业银行年报的审计和其他特定目的审计。只有当外部审计组织按照有关监管法律的授权或接受监管当局的委托对商业银行进行审计时,其工作才具有风险监管的性质。
  (一)外部审计的基本要求
  1.外部审计的内容与范围
  巴塞尔委员会在《核心原则》中要求银行监管者可以视检查人员资源状况,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并达到以下目的:一是评估其从商业银行收到报告的精确性;二是评价商业银行总体经营情况;三是评价商业银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四是评价银行各项资产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五是评价管理层的能力;六是评价商业银行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七是商业银行遵守有关合规经营的情况;八是其他历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2.外部审计与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
  国际上,监管者与外部审计机构主要通过三方会谈的形式进行信息沟通。《核心原则》也要求监管者和外部审计师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我国,三方会谈制度已经开始广泛使用。
  3.外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为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关法律赋予了外部审计机构以下权力: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机构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3)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构的工作,包括如实向外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4)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二)外部审计与监督检查的关系
  1.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银行监管侧重于金融机构风险和合规性的分析、评价,外部审计侧重于财务报表审计,关注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但伴随银行业经营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外部审计涉及领域逐步向风险管理领域扩延。
  2.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方式、目标、内容存在共性
  外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实施方式统一于现场检查。聘用注册会计师或进行审计,实际上也是现场检查方式中的一种,只不过现场检查工作不由监管人员完成,而由外部注册会计师实施。无论是外部审计还是银行监管,都将审查银行会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相关记录,促进和保障银行经营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合规,并以其作为基本目标之一。
  3.外部审计和监管意见共同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
  外部审计意见和监管意见同样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并因此具有相对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成为市场主体关注、评价、选择银行的重要依据。
  4.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辅相成
  外部审计报告是银行监管的重要资料,银行监管政策、相关标准和准则也是实施外部审计所依据和关注的重点。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监管部门通过要求、委托外部审计,实现对银行业务和经营管理信息的检查,如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聘用外部审计人员、各方面专家协助检查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两者互相配合并形成合力,既能促进银行机构完善管理,也能促进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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