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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读:合同的终止

来源:233网校 2017-02-25 00:00:00
导读:你在备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时,是如何理解第十六章:合同的终止?如果你觉得自己理解的不够到位,那就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备考。【短时速记通关,考前进行直播>>

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法

考点:合同的终止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1.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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