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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考速记:10月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7-10-16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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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理财业务

第一节 理财业务概述

一、理财业务特点

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作的不是银行自有资金,而是客户委托资金,资金最终所有者是客户。

2.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3.银行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不占用或者很少占用银行资本。

4.理财业务是一项金融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第二节 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一、理财产品分类

(一)按照本金与收益关系分类

(三)按理财产品形态分类

1.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定期公布单位净值,存续期内可赎回

2.封闭式净值型产品:定期公布单位净值,存续期内不可申购赎回

3.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不公布净值,定期公布实际收益或不定期公布产品未来预期收益,存续期内可赎回

4.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不公布单位净值,不可提前申购赎回

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从低到高1-5级)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2)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3)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4)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同时,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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