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和排烟系统
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
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
3.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4.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
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
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
6.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