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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8-06-14 11:1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新公消〔2018〕92号

关于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各相关单位、人员:

为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公消〔2018〕56号)相关要求,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年龄未超过70周岁,且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课时安排

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

课时安排: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个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与现场教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开展:

(一)网络教学: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登录网址为:www.shhxf119.com)中的“继续教育栏目”开展。已在正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并执业的消防工程师通过登录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网络继续教育;未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的消防工程师,需登录网址www.shhxf119.com,点击“非注册人员登记”栏目进行登记并创建登录账号,登录账号创建完成后为注册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登录初始密码默认为123456,后续通过登录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继续教育。

(二)现场教学: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将委托新疆消防协会(或具有资质的消防教育培训机构)开办培训班,通过组织集中理论授课、实操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对参训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证明材料。(具体培训安排以专门下发的培训通知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登记。各相关单位、人员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公消〔2018〕56号)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内容,了解掌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执业准则以及法律责任,并积极做好继续教育人员登记注册工作。

(二)端正态度、认真学习。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不予以注册。因此,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业。各地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管理,规范有序推动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辖区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依法开展执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新疆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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