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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章

章 绪 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律关系得概念 
(二)掌握仲裁的基本制度、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熟悉仲裁、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范围与仲裁协议 
(六)了解法本质与特征 
(七)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八)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 
(九)了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十)了解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了解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与判决 
[考试内容] 
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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