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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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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考点习题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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