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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总论

作者:233网校 2019-07-19 08:49:00

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的考情分析,大家在现阶段的学习状态可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因此,要趁着还想学习的时候,尽量多学点实用的考试重点。

第1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8分,通常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本章考点多且分散,虽然章节总分值不算低,但每一考点的平均分值并不高,复习以简单理解基础上的整理和记忆为主,不建议考生集中时间的学习本章节,可以选择片段化的时间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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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第1节 法律基础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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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别:【区分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2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几乎每年都有涉及

①可以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不能提起(民事)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管辖

①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

②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遗产所在地or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③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总结: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有关的地方、标的物有关的地方——人、物、凭证

④共同管辖:可择一;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②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①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无论中止多长时间,一律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补满6个月。

②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3节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分;

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分;

3、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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