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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税政大盘点!不看会后悔!!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2月27日

春节假期结束,企业纳税人迎来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辅导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此,小编对从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进行了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以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 ★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支持小微企业方面 ★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三)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四)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推进科技创新方面 ★

(一)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限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四)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六)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推动环境保护方面 ★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二)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

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三)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 助力脱贫攻坚方面 ★

(一)扶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

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二)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5)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促进民生改善方面 ★

(一)实施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二)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先行执行新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 扩大对外开放方面 ★

 (一)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自2018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二)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三)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 其他方面 ★

 (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税务局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二)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部分项目和《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六张表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三)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

自2018年8月1日起(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四)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五)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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