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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三章第四节参加社会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17-09-12 10:13:00

第四节  参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中断生活来源之后的基本生活。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养老、医疗、失业:单位+职工

  工伤、生育:单位缴,职工不缴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直接缴纳社保费。

三、社会保险的登记

  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个人身份证号码。外国人持有效证件,经审核通过,可以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四、社会保险缴费

职工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1.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保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

2.未按时足额缴——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逾期仍未缴——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做出划拨决定,书面银行/金融机构划拨。

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抵缴。

五、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保,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保。

声明:讲义来源于233网校2017年陈琳老师主讲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全部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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