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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四章第五节工作场所劳动保护

来源:233网校 2017-09-14 07:52:00

第五节  工作场所劳动保护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物品作业

2.应如实告知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欺骗;单位违反,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毒,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高毒作业提供轮岗、岗位津贴

4.应当: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岗前检查者从事有毒作业;离岗检查,未检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单位应当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其本人的,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单位无偿提供。

二、高温作业劳动保护

 1.高温天气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最高气温35℃以上。

2.应当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发钱替代饮料,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3.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劳动保护费

 是指工作需要为员工配置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

劳动保护费税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均可扣除。

劳动保护费为合理标准,无具体金额。

声明:讲义来源于233网校2017年陈琳老师主讲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全部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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