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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

来源:233网校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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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制清算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债权申报: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口诀】清算一路三四五

3.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路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历年真题:注会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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