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分析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经济法章节核心内容解读>>
【本章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为票据与非票据支付结算方式,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预付卡、电子支付等。此外,本章还介绍银行账户管理、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等票据基本理论。
本章平均考分在12分左右,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
【本章例题】
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人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不连续的,该背书行为不成立。债务人可以以票据行为不成立而行使抗辩权。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日起()。
A.2个月;5 日
B.6个月;5 日
C.2个月;10日
D.6个月;10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法律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日起10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是()。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甲于2014年5月1日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于2014年5月22日向银行提示承兑,下列有关该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有()。
A.乙提出承兑的时间在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
B.如果银行在当日进行了承兑,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应该为2014年6月22日
C.如果银行在当日进行了承兑,持票人应当在到期日起一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D.如果银行在当日拒绝了承兑,那么乙可以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根据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乙在提示承兑期限内提示承兑,到期日期为承兑日期3个月后,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5、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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