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分析第九章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21日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分析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经济法章节核心内容解读>>

【本章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为票据与非票据支付结算方式,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预付卡、电子支付等。此外,本章还介绍银行账户管理、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等票据基本理论。

本章平均考分在12分左右,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

【本章例题】

1、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人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不连续的,该背书行为不成立。债务人可以以票据行为不成立而行使抗辩权。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日起()。

A.2个月;5 日

B.6个月;5 日

C.2个月;10日

D.6个月;10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法律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日起10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是()。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甲于2014年5月1日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于2014年5月22日向银行提示承兑,下列有关该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有()。

A.乙提出承兑的时间在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

B.如果银行在当日进行了承兑,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应该为2014年6月22日

C.如果银行在当日进行了承兑,持票人应当在到期日起一个月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D.如果银行在当日拒绝了承兑,那么乙可以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根据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乙在提示承兑期限内提示承兑,到期日期为承兑日期3个月后,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5、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018年注册会计师讲师密训锁分,购课赠送突破提分秘籍+讲师真题点睛班+官方正版教材,点击了解>>

热点关注: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思维导图汇总(更新完)

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真题汇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