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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1日
导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备考预习阶段,为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知识点内容,小编搜集整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相关习题供考生复习。2017注册会计师备考必看高频考点解析>>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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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  )有效。

A.1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3年内

【答案】C

【解析】不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均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2、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5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明有权直接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资格

B.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C.由于李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企业只能办理退伙结算,将李某的财产份额退还给李明

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B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选项BCD: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不必等到有行为能力时再进行处理)。

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关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相应丧失

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

D.严某依出资证明书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选项BC:出资证明书是确认严某出资的凭证,而非其股东资格的凭证,出资证明书丢失不会直接导致严某丧失股东资格;(3)选项D: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未约定权利行使顺序。甲公司届期未支付货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以相互追偿

【答案】A

【解析】(1)选项ABC:在共同担保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D: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多项选择题

1、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块奇石设定质押,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将该石转移给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时,王某未将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质权的效力仅及于该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该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选项CD: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外债管理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短期外债可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

B.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C.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D.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3、2013年4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可撤销的有(  )。

A.2012年9月3日,甲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B.2012年9月15日,甲公司个别清偿了其欠付丙公司的100万元债务

C.2013年5月1日,甲公司个别清偿了其欠付董事王某个人的20万元债务

D.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书面声明放弃了其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个别清偿的时间并未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2)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而非可撤销。

4、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2)选项B: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选项C: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4)选项D: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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