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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答案(第二套)

来源:233网校 2018年10月18日

三、案例分析题

1.2017 年 4 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 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的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 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 月 15 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

案。

B 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 2018 年 6 月底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银行于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 6 月 1 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 年 10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 2017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20 万股、40 万股,并于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100 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况,本次合并是否构成甲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次合并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为资产总额比、营业收入比和资产净额比,只要有其一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本题中,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 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方案初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初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有两处不符合规定:

①发行定价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②股份锁定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拒绝 B 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的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5)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拒绝周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的理由成立。因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异议”应当通过出席会议并参与决议提出,周某表达异议的途径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权拒绝其回购请求。

(6)计算雷某因短线交易所获利润时,应当以多少股份数为基础?并说明理由。

【答案】

以 40 万股为基数。根据规定,短线交易界定中的“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7)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

【答案】

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2017 年 4 月,申请执行人 B 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 A 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 X 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 A 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 5 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 A 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 公司在 X 房产上为其所欠 B 公司 300 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 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 350 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 400 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 年 8 月,A 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 C 公司约定。A 公司从当年 9 月开始每月从 C 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 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 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 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 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乙县人民院移送的 A 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答案】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做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X 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答案】

X 房产应以 100 万元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300 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4)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5)对于 A 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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