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 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 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 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 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 相应资格)。
(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 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 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 理期限未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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