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题中,采用核定扣除的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为什么要除以(1+13%)?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抵扣单位,2016年1月,该企业外购农产品100吨,直接对外销售90吨。该批农产品购买单价每吨40万元,损耗率5%,则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90/(1-5%)×40×13%/(1+13%)=435.96(万元)。
【回答】
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既包括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也包括从其他商贸企业那里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此时,税务局允许企业将所有农产品(免税和应税)的购入价和进项税额(应税农产品)都计入农产品的成本(这个成本就是用来求出平均购买单价的),并视同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原材料的成本都是含税的,进而求出的平均购买单价也是含税的(不管当初是免税购进的还是应税购进的),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的时候,需要除以(1+13%)进行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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