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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计税依据

来源:233网校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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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1.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3.“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含义: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需缴纳城建税;出口环节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城建税。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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