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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人力资源二级考试考点精讲【第六章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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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劳动关系含义与特征

  1.劳动关系的含义

  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3.事实劳动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2)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②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③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④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方便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

  劳务关系具有下述特征:

  (1)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

  (3)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的,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需求方与供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考点四:劳动关系与劳务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分工;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规法,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合同法等调整规法。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规定主要有:

  (1)资格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该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合同体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为了协调控制被派遣劳动者与单位正式雇员的关系,防范和制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

  (2)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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