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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50)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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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50)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一、专业技能题及参考答案

  16.简述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P521~522

  答:(1)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3)受市、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委派,接受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委托,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正式代表,全过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跟踪了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落实情况,帮助企业建立适应行业、企业特色的工资分配制度。

  (4)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聘任单位的领导下,对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研究。

  (5)通过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技巧、财务、统计等知识和包括劳动分配率法、劳动效率系数法等工资测算的基本方法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一定的协商艺术、谈判技巧。

  17.简述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P522

  答:(1)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调整、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的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2)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当前,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正常增长机制,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劳动者与企业双方互利共赢,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8.简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内容。P524~525

  答:(1)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通过科学的方法,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2)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为年工资收入和月工资收入两种形式,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三种标准反映平均水平。各职业(工种)的高位数反映了该职业(工种)工资收入的较高水平;中位数反映了该职业(工种)的工资收入的平均水平;低位数反映了该职业(工种)工资收入的较低水平。

  (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与完善,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已经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直接控制转向问接调控,由调控工资总量转变为调控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未来几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由国家、省(区、市)多层次汇总发布,使其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19.简述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程序。P526~527

  答:(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程序与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程序是一致的。

  (2)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雇主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各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少三名;雇主协商代表与雇员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3)协商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雇员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员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会的,由雇员集体协商代表推举。雇主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为首席代表。

  (5)由于工资集体协商会涉及一系列宏观、微观经济形势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协商谈判的技能技巧等专业问题,故此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外聘专业人士可以从地方工会和行业协会中管理的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中聘任,地方工会和行业协会亦可向协商单位推荐专业人士。但是,外聘委托人员不能担任首席代表。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雇员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雇主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来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6)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20.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P527

  答:(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目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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