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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53)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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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专业技能章节习题及答案(53)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一、专业技能题及参考答案

  31.简述调解委员会的职责。P545~546

  答:(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32.简述调解员的职责。P546

  答: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调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33。简述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P546~547

  答: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强调自愿原则,其内涵是:

  (1)申请自愿。

  1)申请调解自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有

  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

  2)调解过程自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命令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而应在通过协商、说服教育,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得勉强。

  3)履行协议自愿。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则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必要条件或必经程序,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任何阶段,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此项原则包括的具体含义是:

  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2)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

  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对此,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和干预。

  34.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及特征。P547

  答:(1)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2)特征。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能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仲裁是进行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含义。P547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执法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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