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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21日

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 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 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 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 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 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 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 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 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 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 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 理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 的建设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贵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未 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l)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 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 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案例】

  某工业厂房工程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该厂房供热系统于2001年2月出现部分管道漏水,业主检查 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业主就此事件提 出如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答复: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答复: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应负何责任,为什么?

  【解题思路分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施工质量控制中各方的质量责任、质量事故处理等内容,同时结合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将质量事故与索赔相结合的典型综合题。首先应 认真审题:①要看清背景资料,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各方在该事件发生时的做法、损失的大小等;②要看清各方的立场,结合有关 质量责任的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你认为不合适的地方重点标出来,例如“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说明了责任应在施工方,监 理进行了材料的检验,但监理没有发现施工中质量问题,按现行法律法规应承担监理责任;③要看清每个问题有几问,不能遗漏。在答题时应紧密结合教材,抓住考 点,在解释原因时尽量全面。

  『正确答案』1.业主要求中出现的错误

  (1)施工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2)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错误。

  监理单位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施工单位答复,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不予保修”错误。

  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期限限制。

  (2)“不予返工”错误。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予返工。

  (3)“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

  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监理单位答复,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已履行了职责”错误。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

  (2)“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

  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负的责任

  (1)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

  【案例】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 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 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 到了C30即30MPa。

  【问题】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MPa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 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而接 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 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 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 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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