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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预测试题及答案001

来源:233网校 2018-11-16 10:06:00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工程为多层住宅楼,地基处理采用砂石垫层,条形钢筋混凝土基础。主体为砖混结构,开发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了监理规划,上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议总监修改或补充完善监理规划中如下内容:

  一、修改和完善旁站监理有关内容

  1.旁站监理范围和内容:条形钢筋混凝土基础浇筑;主体梁、板、柱混凝土浇筑;厨、卫间、屋面防水层施工。

  2.旁站监理程序:监理单位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需要实施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h书面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安排旁站人员按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主要职责有:

  (1)检查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上岗证和到岗情况。

  (2)检查机械、材料准备情况。

  (3)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各、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测报告,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或委托第三方复验。

  (4)检查旁站部位、工序有否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方案。

  4.旁站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处理。

  5.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目标析部分是实现的风险分一个薄弱环节,建议补充内容

  1.根据本项目的工程情况和建设条件,列出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控制的常见风险和主要风险。

  2.在正确认识风险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

  【问题】

  1.在施工旁站监理各条内容中,有哪些不恰当?错误的请改正,不完整的请补充。

  2.风险识别的核心工作是什么?损失控制计划系统由哪些部分组成?

  【题目答案】

  1.(1)旁站监理内容不完整。应补充:砂石垫层地基施工;土方回填。

  (2)旁站程序不恰当。旁站监理方案还应送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旁站监理人员职责不完整:应补充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错误。改为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5)不恰当。应改为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风险识别的核心工作是建设工程风险分解和识别建设工程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及后果。损失控制计划系统由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三部分组成。

  案例二:

  【背景材料】1995年8月10日,某钢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该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成立仅半年、尚未取得从业资质等级认证的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建筑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其中3000m排水工程施工任务,价金4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时,发现乡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了停工文件,乡建筑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工程队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1.请依法确认总包及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所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是否完备?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裁决?

  【题目答案】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发包合同:①在内容上违反《建筑法》第29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方承包了大排水主体工程的3/5,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②该乡建筑工程队尚未取得国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违反《建筑法》第13条以及《合同法》第9条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该分包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部门也会依法给予干预。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营业执照,而未交验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证书。

  4.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对乡建筑工程队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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