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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考点(9)

来源:233网校 2017年7月17日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撒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004年考题: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应商处去购买水泥,由于水泥标号不清楚而将425号的水泥当作525号水泥购入。该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发现问题后,承包人应( )。

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B.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C.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D.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合同。 答案:B。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题:对于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合同撤销权因( )而消灭。

A.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受损害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C.受损害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D.得利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答案:A、B。

(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四、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由于资产的优化或重组而产生法人的合并或分立,但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与其他法人或组织合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组织继承,合同仍然有效。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

如果分立方没有告知或分立方的该合同责任归属通过协商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连带负责,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 )订立的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答案:D.

A.违反法律法规规定;B.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对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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