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方便监理工程师报考、申请注册和维持执业,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一级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