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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八�释义

æ�¥æº�:233网校  2013å¹´3月28æ—¥   ã€�233网校:教育考试门户】  
  第二�八�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人�得为�一人,�得相互出资或者�有股份。
  �释义】 本�是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人相互分离原则的规定。
  �券投资基金是通过�社会公开�售基金份�募集基金设立的,�支基金的基金财产数�都�常巨大,基金份��有人包括机构投资者和广大的社会公众,�托人能�安全�稳�的管���用基金财产,对广大基金份��有人的利益和�券市场秩�会产生很大影�。如果�有基金管�人一人承担�托�责,缺�有效监�机制,容易产生�托人�利益驱动而舞弊的问题。为了��基金财产安全,充分�护基金份��有人的利益,维护�券市场秩�,应当由两个�托人共�承担�托�责,并且由基金管�人负责管���用基金财产,进行�券投资,而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并负责基金财产的清算�交割事务。�时,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托管�责时,应当对基金管�人履行�托�责的情况进行监�。因此,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人�得为�一人,�得相互出资或者�有股份。�则,监�制约机制将失去作用。

æ�¥æº�: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cxjun23  è¯„论 çº 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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