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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法第四�五�释义

æ�¥æº�:233网校  2013å¹´3月29æ—¥   ã€�233网校:教育考试门户】  
  第四�五�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任何人�得动用。
  �释义】 本�是对基金募集期间所募资金�得动用的规定。
  根�本法第46�的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价�的款项,�是表明基金��已��立,�有当基金募集符�本法规定的�求,并�国务院�券监�管�机构办�基金备案手续�,基金���能生效,基金管�人�能开始�用基金财产进行基金��约定的�券投资业务。在基金募集期间,无论是基金管�人自行募集的资金,还是委托基金份��售机构代为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为基金募集所专设的账户内,妥善�管,以备在基金募集期�届满�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国务院�券监�管�机构办�基金备案手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基金备案手续办�完结�,任何人包括基金管�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售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得使用所募集的资金,或者将所募资金从专门账户中挪至其他账户。

æ�¥æº�: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cxjun23  è¯„论 çº 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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