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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四�释义

æ�¥æº�:233网校  2013å¹´4月2æ—¥   ã€�233网校:教育考试门户】  
  第六�四� 公开披露基金信�,�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大��;
  (二)对�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失;
  (四)诋�其他基金管�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售机构;
  (五)�照法律�行政法现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券监�管�机构规定�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 本�是对公开披露基金信�的�止性行为的规定。
  在�券市场上,���样信�的传播对基金份�的�售�交易�申购�赎回都会造�影�,披露真实的基金信�,有助于投资人了解市场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通过虚�披露基金信��预测�券投资业绩��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失�诋��行或者竞争对手等手段,进行信�误导,则会使投资人作出错误的判断,利益�到�失,�仅破�了�券市场的正常秩�,而且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借公开披露基金信�为�编造�传播虚�基金信�,��进行信�误导�诋��行或者竞争对手等行为,应当�决予以�止。�照本�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大��
  所谓虚�记载,是指基金信�披露义务人在披露基金信�时,将�存在的事实在基金信�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基金信�披露义务人在基金信�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生错误判断并产生�大影�的陈述;所谓�大��,是指基金信�披露义务人在基金信�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以记载。由于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大��的行为扰乱了�券市场的正常秩�,侵害了投资人的�法�益,因此是一�严�的�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止。
  二�对�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券投资更是如此。人们常说�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这主�是指�券的价格�上市公�自身��情况和市场涨�的影�很大,而且这��化�机性很强,很难把�,因此对�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本身就是�科学的。目�在基金�售过程中,常有一些基金管�人对基金产�未�收益率进行预测,或者测算出基金产�在未��得�些收益率的�能概率分布,这被认为是基金风险特�的��构�因素,为了防止在基金�售过程中误导投资人,必须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中�有预测�券投资业绩的内容加以�止。
  三��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失
  �券投资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产�,它��能给投资者带�丰厚的收益,也�能使投资者���失,需�投资人根�自身的需�和�验,对投资的对象和时机作出审慎的选择,任何人都�能包办代替。基金信�披露义务人既没有承诺投资人收益的能力,也没有承担投资人�失的�能。基金投资的盈�结果,�能由投资人自己承担。如果有人对投资人承诺收益或者承担�失,该承诺�能被认为是对投资人的诱骗,�时也是一��正当竞争行为。为了�护投资人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中�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失的行为,法律必须加以�止。�
  四�诋�其他基金管�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售机构
  �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求市场的所有�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自的�法�益都能够得到公平的�护。这里公平是指机会�等,平等竞争,�造一个所有市场�与者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所有市场�与者而言,�能因为其在市场中的�能差异�身份����济实力大�而�到�公平的待�,都�按照公平的市场规则进行��活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中如果�有诋�其他基金管�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售机构的内容,显然就�背了公平原则,构�一��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这�诋��行或者竞争对手的�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必须明确加以�止。
  五��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券监�管�机构规定�止的其他行为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考虑到我国�券市场还�够�熟,基金业�展中基金信�公开披露方�也还�够规范,为了适应�券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情况,在制定诸如公开披露基金信�的�止性规定方�授予国务院�券监�管�机构一定的�力是必�的,因此�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券监�管�机构规定�止的其他行为也属本�规制。
  对于公开披露基金信�的�止性规定,基金信�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守,�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照本法第93�的规定,基金信�披露义务人��法披露基金信�或者披露的信�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大��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有人造��害的,�法承担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或者�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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