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

ҳ ض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基金销售 >> 报考快报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二条释义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7日   【233网校:教育考试门户】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释义】 本条是禁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
  所谓被监管的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下属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股东、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间接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托管、管理、上市交易、申购赎回、运作和信息披露有关,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机构。上述所有这些机构,都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兼职的机构。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233网校-基金销售责编:cxjun23  评论 纠错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 0
    325 10:48
    1ʣʲô֤ȯͶʻ𣿴֤ȯͶʻһּӵ֤ȯͶʷʽ˾ͨ...鿴ȫ
页面未找到 - 233网校

哎呀,您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您输入的网址不正确,或者该网址不存在。

10秒后跳转到233网校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