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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建设局: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14-05-05 08:27:00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执字[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建执字【2014】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对原《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www.ljz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材料及附件统一用A4纸,以下等同)。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汇总表(专业)》(附表1-5)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聘用企业经营中止、破产、解散的;聘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吊销、撤回资质证书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新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六)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同时具有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办理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必须注销同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若注销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专业为主专业的,须将最早申请注册的增项专业变更注册为主专业,原主专业自动注销。

  申请主专业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主专业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8)。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1、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多项注册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选择某项增项专业办理注销注册。

  申请增项专业注销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专业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9)。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为申请人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7-2),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二级建造师可预注册到新设立企业,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正式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申请预注册的建造师申报材料参照正式注册材料。

  第十七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注册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归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注册,并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予以发布。核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注册,并在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予以发布。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20日内办结,并销毁或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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