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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6日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鲁司公告第 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司发通 [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县级市、区) ;西部地区 (除西藏外) 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 (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 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7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1. 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在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 (即中国普法网,网址: http://link.233.com/25443 ) 进行网上预报名。

  2. 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山东省 17个市级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 济南市为 7月3日至20日, 其他 16市为7月7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此时间内到报名地市司法局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人员仍需在现场确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打印 。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原件及 1份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及2份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给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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