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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6日

 河北省司法厅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9月15日、16日举行。现就河北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河北省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康保县、张北县、阳原县、赤城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蔚县、万全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阜平县、涞源县、顺平县、唐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武强县、武邑县、临城县、广宗县、巨鹿县、魏县、大名县、涉县、广平县、涿鹿县赵家蓬区、大厂回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全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按网上预约的日期到户籍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名资格的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

  6月5日至6月20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25443)进行网上预报名,并打印含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

  2、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批:石家庄、承德、秦皇岛、保定、衡水、邢台、邯郸。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第二批: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确认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0日。

  3、现场确认地点

  现场确认的报名点一般设在各市司法局,具体地点为:

  报名点 地 址 咨询电话

  石家庄市 市政府西院(市兴凯路219号) 0311-87852253

  唐山市 唐山市司法局(市西山道7号) 0315-2824121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司法局(市建国路281号) 0335-3070477

  邯郸市 邯郸市司法局(市光明北大街74号) 0310-3016628

  邢台市 邢台市司法局(市公园东街238号) 0319-2183521

  保定市 保定市司法局(市东风中路659号) 0312-5913691

  张家口市 张家口市司法局(市西坝岗33号) 0313-2161260

  承德市 承德市司法局(市西大街58号) 0314-2288726

  沧州市 沧州市司法局(市浮阳大道14号) 0317-2085279

  廊坊市 廊坊市司法局(市新华路116号) 0316-2137154

  衡水市 衡水市司法局(市育才街85号) 0318-2686767

  在石家庄市报名的考生,可登录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26378)查询相关信息。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网上预报名时未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预报名时的网报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经市司法局审核,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发给准考证。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

  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205元。

  在河北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择在河北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实行网上预报名,直接到石家庄市进行现场报名。报名的相关政策可咨询石家庄市司法局。

  考试内容与科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其他未竟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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