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经本人申请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经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将领取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3月13日起至4月15日(周末除外),本人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35元/本证书工本费在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各市州司法局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中要对授予资格人员进行年度备案登记。
联系人:李元玲 电话:86750201
王 刚 电话:867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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