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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日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8]第103号)要求,现就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西省司法厅已于11月21日上午,在省厅门户网站(http://link.233.com/22050)上开通了“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系统”,供我省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江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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