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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及资格申请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30日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公告,现就深圳考区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和查询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20日由司法部统一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link.233.com/23910)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二、分数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即日起至12月6日,向我办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我办委托的台湾社团法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我办不再受理。

  核查后,对于核查结果与原分数不一致的,我办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对于核查结果与原分数一致的,则不再另行通知。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须完成以下两个步骤:

  (一)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应试人员应于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先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不需自行打印,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手续时,由司法考试机构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预约现场提交材料时间。

  (二)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现场受理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17日(含周六、周日)上午9:20—11:30,下午2:20—5:30.请申请人本人按照网上预约时间,到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右下角注明本人准考证号);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申请人需确定本人学历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的,可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获取学历查询结果。司法行政机关对资格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复印。

  四、重要提示

  (一)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我市考生,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在我市办完确认手续后,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二)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我办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其中,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成绩合格人员,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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