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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0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及资格申请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0年11月30日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现将成都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和申请授予法律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考试成绩的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2010年11月20日开始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link.233.com/25443)查询本人成绩,

  成都考区应试人员自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在成都市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成都市柿子巷11号成都市法律服务中心五楼)凭考生身份证、准考证领取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自考试成绩公布之15日内,即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局申请分数核查,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申请表》。(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核查范围是对试卷四分数有异议和对一、二、三卷无成绩有异议。)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向成都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成绩单),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中央位置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成都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86262072(原86266207因线络占用已停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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