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指导>考试报名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15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户籍迁移、工作调动需办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迁移的,须向迁入地司法厅(局)司法考试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迁移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转。档案迁移后,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按照迁入地相关规定办理。

  1、外省市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北京市的:登陆http://sfks.bjsf.gov.cn网站,选择“备案登记”,进入“资格档案迁移”,填报资格档案迁移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获得申请单号,请将此号码书写在接收函或个人书面申请上。 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司法局服务大厅办理即可,相关材料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⑴法官、检察官、公证员:①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②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

  ⑵在外省市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京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须完成当年年度备案)和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③实习律师证原件及A4纸的复印件(实习期须满10个月)。

  ⑶外省市执业律师:①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函;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页、备案页各一张,A4纸);③ 本市律师管理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及复印件(A4纸)或律师管理平台上的的律师档案到京公告打印件。

  2、北京市人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出到外省市的:

  ⑴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迁入地司法考试部门要求)向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⑵经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向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出调档函,北京市国家司法办公室收到调档函即按照相关程序迁出档案至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省厅级司法考试办公室)。

  档案迁移后,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程序按迁入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办理。

  3、档案迁移相关注意事项:

  ⑴网上填报迁移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⑵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转,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转。

  ⑶申请人可通过本网站的资格档案迁移查询功能自行查询。

北京市司法局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9月19日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如何发放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专题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