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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分数核查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26日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3]30号)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正式公布。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3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原件(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特指:“申请人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本人照片”。
  6、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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