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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职业资格申请有关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27日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州)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C证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3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特指:申请人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本人照片)8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所有成绩合格申请人员,均须出具公安机关无故意刑事犯罪证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成绩合格申请人员,还须同时出具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已使用C证在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成绩合格申请人员,还须同时出具未被吊销执业公证员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证明)。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未尽相关事宜,考生可向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司法考试机构打电话具体咨询;有疑难问题时,也可向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打电话具体咨询。具体电话分别为: 
  长春市司法局:0431- 85805876    85805990  
  吉林市司法局:0432- 65155085    65155082  
  延边州司法局:0433-2267782      2262015 
  四平市司法局:0434-6111702 
  通化市司法局:0435-3213766 
  白城市司法局:0436-3352799 
  辽源市司法局:0437-3278903 
  松原市司法局:0438-2097016 
  白山市司法局:0439-3225025 
  吉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0431-82750336 

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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