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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20日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  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第五章  代  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三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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