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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2006年】基本要求

    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明确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具体内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则、各种程序和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并懂得实际运用,正确分析具体的案例。

    【2007年】删除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点,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熟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 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知晓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有哪些。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 则(含义 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 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

    熟悉各类管辖适用的条件,并能够结合实践情况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协议管 辖(概念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诉

    基本要求: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特征。

    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

    熟悉划分诉的种类的标准、反诉的条件,并能够结合实际确定反诉的构成。【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 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 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 特点)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 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各类当事人的概念、特点。

    理解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相关内容。

    熟悉各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能够结合实践确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 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概念 类型 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 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理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权限范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熟悉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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