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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法——浙江工商大学法律学院研究生教学大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17日

外国民商法是以他国的民商法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其应当包括西方国家的民商法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民商法。考虑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多属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现行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体制,学习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制度对我们的学习、研究、借鉴意义不大。所以我们就只介绍西方国家的民商法制度。

   西方国家的民商法制度又分为大陆法系民商法制度,与英美法系民商法制度。两大法系制度在法律理念、制度体系、及具体规定内容等方面有诸多差异。我国属于法典法国家,在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体系及法律具体规定上借鉴大陆法系之处较多,因此,从为我所用的目的出发,我们主要介绍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制度为主,也适当介绍英美法国家的商法制订。在体系上先讲外国民法,后讲外国商法。

  本课程要求学生在学习外国民商法时,重点体会外国学者们在认识分析法律现象时所持理念,在制定法律时所采用的立法技巧,他国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及优劣。

贰、教学方法
考虑到我们的教学时数有限,而外国民商法的内容宠杂,我们采用专题性教学法,同时照顾学科体系。凡在本科教学中已重点学习研究过的内容,不再讲解。教师先指定若干学习参考书,在学生自觉的基础上,师生共同计论若干专题。

叁、考试方法
本课程为选修课,教学目的在于,借鉴他国之先进法律理念与先进制度,提升学员分析、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所以我们采用开卷形式考试,考试内容为写一篇学习心得小论文。

肆、授课学时及学分
本课程授课时间为1——18周,周学时2,共计教学36课时。合2学分。
本课程由李兴淳、朱建农两位老师共同授课,其中,李兴淳老师授课时数为1——10周,朱建农老师授课时数为11——18周。

伍、授课计划学时分配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表民法的形成(2课时)
一、民法的意义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
三、近代民法的性质与其指导思想

第二章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变化(2课时) 
一、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影响民法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
二、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变化
三、由于民法的发展,现代民法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章   各国民法典制度概述(4课时)
一、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及内容特色
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及内容特色
三、日本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及内容特色
四、瑞士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及内容特色
五、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与衡平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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