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大纲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考点增删对比

来源:233网校 2011年5月23日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考点增删对比:刑事诉讼法

  司考刑诉新增考点:

  1、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中,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条款在宪法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监狱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可以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结合记忆。

  3、 辩护制度

  (1)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2)辩护权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3)辩护制度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4、刑事证据概念、意义、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www.Examda.CoM考试就上考试大

  (2)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3)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5、刑事证据规则

  (1)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2)关联性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是审查的重要内容。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行,必须予以排除。

  (5)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6)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这一规定就是对证人意见证据的排除。

  (7)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的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8)最佳证据规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6、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应考虑下列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7、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的关系

  民事部分是解决物质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8、期间的重新计算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或者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168条)

  (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38、168条)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考点:将刑事诉讼结构修改为刑事诉讼构造 删除考点:刑事诉讼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立案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更多推荐:

好东西快收藏,考试大司法站点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最新试题!

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